(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三)承担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工作。
(九)负责联络中央、市和外地在区国有企业,指导国有企业扩大对外开放。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