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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政策(46条)

日期:2024-03-04

1、支持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氢能产业研发和制造、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领域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为重点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配足融资,助力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国务院决策部署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68780358

2、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在平衡好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68780358

3、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68788779

4、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68788779

5、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68788779、023-12315

6、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68788779

7、出台55条措施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包括17条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7条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7条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12条文化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6条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2条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4条保障措施。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九龙坡发改发〔2022〕5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68780792

8、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4号)

执行期限:养老保险: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至2023年3月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1968586

9、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6号)

执行期限:对困难企业,其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对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1968586

10、对不减员或减员率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1968810

1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1968824

12、给予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B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C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1968952

13、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青创人才公寓的租金不高于市场租赁价格,原则上按照每年市场评估租金价的50%优惠给予政府补贴,优惠后的实际租金由人才本人或用人单位进行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视为退租。

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组织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青创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龙坡人社发〔2019〕12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1968952

14、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类别不同,可享受不同层次的安家补助和岗位津贴,安家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岗位津贴最高可享受13000元/月。

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委发〔2014〕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1968952

15、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包含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促进商品住房有效供给;推动租赁市场稳步发展;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持续提升住房品质;做好线上交易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2022年6月11日-待定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九龙坡分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九龙坡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68036877

16、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下的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高新照上述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九龙坡府办发〔2019〕125号)

执行期限:自2019年10月30日起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8782655

17、每年实施一批科技计划项目(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研究类),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重点扶持一批科技企业,对重点扶持科技企业给予每年总额不超过80万元扶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九龙坡府办发〔2019〕125号)

执行期限:自2019年10月30日起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8782655

18、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市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国家级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同一机构、平台获得多层级认定的,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补助只补助差额部分。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九龙坡府办发〔2019〕125号)

执行期限:自2019年10月30日起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8783322

19、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市级奖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第二完成单位按照第一完成单位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九龙坡府办发〔2019〕125号)

执行期限:自2019年10月30日起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8783322

20、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经评审授牌后,对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对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结果为良好的,给予每家3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九龙坡科技发〔2020〕14号)

执行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起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8782655

21、由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产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A、B、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500、400、300、160、80万元的授信额度,合作银行在知识价值信用评价额度以内,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政策依据:《九龙坡区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九龙坡科技发〔2020〕18号)

执行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68782655

2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8781318

23、对承租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事宜的通知》(渝财资产〔2022〕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8780724

24、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2022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符合条件的前述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纳入再担保业务分险范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8788560

25、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8788560

26、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63、023-68782980

27、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63、023-68782980

2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类;成本费用调查工业企业增加值率奖励类;首次入库奖励类;规模上台阶奖励类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的通知(九龙坡经信委发〔2020〕127号)

执行期限:2020年6月30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8780194

29、经营补助类;智能化改造类;研发创新类;贷款贴息类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提振行动扶持办法》的通知(九龙坡经信委发〔2020〕128号)

执行期限:2020年7月3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8780194

30、对符合补助条件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我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统计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发〔2019〕80号)

执行期限:2019年10月23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8780194

31、一、新兴产业;二、智能制造及绿色制造;三、企业技术创新;四、兑现重点政策;五、中小微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2022年3月29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8780194

32、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823

3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051082

3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823

35、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598

36、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823

37、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3996

38、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3996

39、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3996

40、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3996

4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3996

42、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8753

43、 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企业,按照减免房屋租金的实际金额相应减免房产税。减免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享受上述相应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598

44、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823、023-68781566、023-68783996

4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823、023-68781566、023-68783996

46、支持餐饮行业疫情防控,对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防疫物资一定补贴。给予餐饮从业人员核酸检测100%的比例补贴。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878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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